可以,但是拒绝燃气公司检查 ,燃气供应企业会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,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燃气使用过程中 ,禁止擅自拆除、改装 、迁移、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;无正当理由,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,不得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;此外 ,禁止安装、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。这些严重违法用气行为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使用燃气应该注意:请将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备及时更换,切勿超龄使用 。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请保持良好通风。请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(检查方法: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 ,如有气泡冒出,证明该处漏气,必须及时进行修理。
法律分析:不可以 ,除非有正当理由 。
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,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,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。
法律依据: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《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》
第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 ,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;通气20年以下的,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;
其中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,在每年采暖季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;
(二)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;
(三)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 ,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;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,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。
第六条 燃气用户 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,不得妨碍、阻挠。
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 ,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街道(乡镇)报告;经街道(乡镇)协调,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,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,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,并告知街道(乡镇) 。